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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起,部分城市社保缴费费率下降
发布时间:2024-08-20

近期,浙江、河南、山东、四川、海南、上海等地相继推出一系列稳岗扩就业的政策措施。其中,包括持续实施阶段性降低社保费率、继续发放稳岗返还补贴等内容,具体情况如下。


01

浙江:社保费率降低至2025年12月31日


8月1日,浙江省人力社保厅发布了《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延续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的通知》(文号浙人社发〔2024〕40号)。




浙江






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2025年12月31日(费款所属期),全省失业保险单位费率、个人费率仍分别按0.5%执行。


同时延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至2024年12月31日:


截至2023年末参保企业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含)以上,2023年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2023年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5.5%),2023年末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20%的,可以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


其中大型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中小微企业按60%返还。


02

四川:社保降费政策延续至2024年12月31日


7月20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若干政策措施》(川办发〔2024〕34号)。




四川






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政策至2024年12月31日。同时延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补贴,其中:


参保企业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的,可以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


大型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中小微企业按60%返还。


03

河南:持续降低社保费率至2025年12月31日


7月1日,河南省人社厅发布了《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延续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有关政策的通知》 (豫人社办 〔2024〕47号)。




河南






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的政策延续至2025年12月31日,其中单位部分0.7%,个人部分0.3%。


同时延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至2024年12月31日,其中:


参保企业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5.5%,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的,可以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


大型企业按照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中小微企业按照60%返还。


04

海南:阶段性调整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费率


6月,海南省人社厅、 海南省医疗保障局等5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职工社保缴费有关事宜的通知》(琼人社发〔2024〕48号)。




海南






从2024年7月1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不含生育保险)用人单位缴费费率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费率调整至最低水平。


即:用人单位缴费费率按6%执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费率按5%执行。


05

山东:稳岗返还补贴及一次性扩岗补助


7月27日,山东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进一步促进经济稳健向好、进中提质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鲁政发〔2024〕10号)。




山东






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2024年年底前可按单位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60%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


同时对招用毕业年度及离校两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16-24岁登记失业青年,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为其足额缴纳3个月以上的失业、工伤、职工养老保险费的企业,按照每招用1人1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支出。


06

福建:阶段性失业保险费率降低2024年底




福建






自2023年5月1日起,福建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


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的具体比例为:用人单位按照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职工的月工资总额的0.5%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按照其月工资总额的0.5%缴纳失业保险费。


07

上海:阶段性降低城镇职工社保险费率


2023年4月,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发布了《关于继续阶段性降低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沪人社规〔2023〕9号)。




上海






1、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

从2023年5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本市失业保险继续执行1%的缴费比例,其中单位缴费比例0.5%,个人缴费比例0.5%。


2、继续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

从2023年5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本市一类至八类行业用人单位工伤保险基准费率,继续在国家规定的行业基准费率基础上下调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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